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
2、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