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维修的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是多久
农业机械维修的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根据相关规定,通常是自维修竣工之日起不少于3个月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1000公里。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出现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的故障或损坏,售后维修服务提供者应当负责免费返修。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维修后能够得到一定时间内的质量保障。
维修工作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若维修质量不达标,维修者需在3个月内免费重新进行修理,这是对整机或总成的明确规定。对于销售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商需对其质量负责。配件必须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并附带质量检验合格证。在质量保证期内,配件享有包修、包换、包退的服务政策。
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一)一级维修:应当能够承担大中型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等农业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的恢复性修理,总成和零部件的专业化修复和再生。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需提交包括业务申请表、申请人证明、维修场所证明、设备清单和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放,未通过的将给出具体理由。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重新申请。
第五条维修变更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需变更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及时征得托修方同意。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 承修方应妥善保管托修机械,除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使用托修机械; 承修方必须使用合格零配件。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总则
1、农业机械维修,特指通过工具、仪器和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以保持和恢复其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这一活动的进行需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无论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还是相关维修配件的销售,都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3、《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的主要内容如下:目的与依据:为了保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推动农业机械化进程,以及建设现代化农业,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质量管理
在维修农业机械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技术标准和维修协议,以确保维修质量,这是第十五条的规定。维修工作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若维修质量不达标,维修者需在3个月内免费重新进行修理,这是对整机或总成的明确规定。对于销售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商需对其质量负责。
第二章 维修资格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为确保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规范化和质量保障,同时保护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业机械维修,特指通过工具、仪器和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以保持和恢复其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擅自从事维修活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情况下,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使用伪造证件的,同样面临罚款,并要求在5日内完成相关通知。
农业机械维修的管理规定强调了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紧密协作,共同关注维修者的基本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维修人员的技术资质。他们需要关注维修质量,确保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同时关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
超越维修范围、无法提供技术保障的维修项目,将受到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于违反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行为,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三款中的违规行为,农业机械化部门则负责罚款500元至1000元。另外,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悬挂合格证或填写维修记录,将被警告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者将面临100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罚则
1、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擅自从事维修活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情况下,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使用伪造证件的,同样面临罚款,并要求在5日内完成相关通知。
2、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石油部门应当加强农用油料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倒卖农用油料。第五章 农机的维修第二十条 农机维修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农机维修能力和检测设备,配备具有技术合格证和修理工等级证的人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准从事农机维修。
4、当事人如存在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需在作出农机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处罚。农机事故肇事人若构成犯罪,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需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后,依法吊销其操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