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讯大全

欢迎来到企业资讯大全!

互联网规制(互联网规则)

规制互联网的四重要素

1、规制互联网的四重要素:政府、市场、技术和网民。当前,互联网治理正在从技术为主进入社会综合治理的关键时期,日益迈向“多边参与、多方参与”的治理格局。保障人人享有基本的互联网权利,更好地发挥各类非国家行为主体的作用,日益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

2、一是建立统高层级的领导体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纷纷合并管理机构,对新媒体上的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美国网络安全管理还实行了最高层领导,白宫专门设有网络安全政策官。二是强化网络新闻内容方面的法律。美国、英国、法国等将现行法律延伸到互联网的管理。

3、第三,人工智能可能导致责任空白。对于人工智能产生的损害,如何承担分配责任还远未达成共识,开发者、生产者是否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能否确立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地位还不得而知。当开发者、生产者由于破产等因素无法、无力担责时,受损者可能无法得到赔偿、补偿。第四,人工智能可能失控,成为后人类的敌人。

规制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依据

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电信诈骗的法律依据详细如下:法律对电信诈骗的规定电信诈骗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或者复制他人电信号码骗取他人钱财,一种是用自己的通信设备或号码直接拨号或伪装拨号以诈骗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分析: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电信条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

法律规定伪基站被抓要判刑,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这种行为都是需要对此进行判刑的,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该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缺乏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淮安警方捣毁不良网站,淫秽直播将面临什么刑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不良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学生互联网消费金融出现的问题法律规制

在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下,互联网技术手段极大程度地减少了消费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a使得支付、投资、信贷等金融活动均可迅速便捷地通过互联网来实现,这就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金融提供了坚实技术条件。

对此,王岩飞表示:“在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也有网络安全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部分文件规制,从具体执行层面看,也有部分国家标准和文件的参考使用,部分地区如深圳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但一直未有针对性且具有高级别强制力的法律。

法律分析:因金融机构销售手段的出现,金融消费者成为新一类的消费者群体。因同属消费者应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所有权利。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所以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以规制。

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法律体系的四要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来看,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均存在问题。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着五个方面的问题。 1,行政主导立法现象普遍。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互联网的规定

正确答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垄断经营利用优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有标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知名商品特有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混淆、误认、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2)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抢注和混淆。域名虽然与商标一样,具有标识性作用,同属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但保护程度有不同。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互联网经营方面,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利用软件等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及用户的行为作了规定。根据该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项规定。

法律分析: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电信条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

政府应该如何规制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

1、第三,数据收集平台拥有多边市场。互联网平台在为用户提供免费产品服务的同时,收集用户数据,并将数据运用到其他市场进行盈利,从而构成所谓的多边市场。由此可见,由于信息资源的特性,拥有丰厚数据资源和较强数据分析能力的企业,往往占据更加有利的地位。

2、反垄断的法律基础是自由、效率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社会整体福利、保护公共利益的功能。提高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是保持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手段。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

3、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4、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在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经营者集中度反垄断审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在查处其他垄断行为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明显的行动。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的反垄断规制,经营者集中的执行总体上比较顺畅。

5、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已成为一种全球性趋势 伴随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互联网行业出现了以阿里巴巴、腾讯、谷歌(Google)、脸书(Facebook)等为代表的一批经营双边甚至多边市场的互联网平台企业。

6、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行为等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    2024年9月    »
1
2345678
9101112131415
16171819202122
23242526272829
30
控制面板
您好,欢迎到访网站!
  查看权限
网站分类
搜索
最新留言
    文章归档
    网站收藏
    友情链接

    Powered By Z-BlogPHP 1.7.3

    Copyright Your WebSite.Some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