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保障维修经营者和送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机监理机关进行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与现场其他人员应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事故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若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还需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在抢救过程中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事故发生时机械与人员的位置。
第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与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完毕后应当立即归还。第十二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农机事故当事人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者要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关指定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农机事故责任承担。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令第126号
1、《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于2009年9月28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共同认可。该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旨在规范农业机械产品的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了第65次常务会议,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级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1月16日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了第1号令,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省长王宪魁在2012年1月16日签署此令,旨在确保法规的合规性和有效性。此次修订旨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25号国务院通知),对现存的126部省政府规章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与新法规定的一致性。
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与程序。条例强调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田间、场院停放或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职责,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作,加强对乡村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
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于2008年10月22日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制定,并在2008年11月18日得到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的批准。
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详细规定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条例规定的个人或单位的处罚规定。
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强调了农业机械安全规范的重要性。首先,明确了农业机械号牌悬挂的要求。按照规定,号牌应清晰完整,不得有任何遮挡或污损,确保标识的清晰可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专业人员、专门场地等,并需向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请许可。销售、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和配件的行为被严格禁止。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需佩戴标志、持有合法证件,接受公众监督,且车辆需统一标志。地方政府鼓励将农业机械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推动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的建立,降低经营风险。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使用农业机械必须遵守本规定。
具体涉及的修订内容包括了省政府决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其中一项便是备受关注的《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原于2006年1月5日以省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新的决定,该规定中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将被删除或修改,以优化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着重于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首先,第十九条规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强化对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作业农业机械的定期安全检查,强调落实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违章行为,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章中详细列出了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农业机械的安全标准:明确了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标准,包括结构、性能、防护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农业机械在制造时即符合安全要求。监督管理措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以确保农业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升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于2009年9月28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共同认可。该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旨在规范农业机械产品的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文件。
如果您认为经销商对您的问题处理不当或不认可您的质量投诉,您可以向国家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国家消费者协会将为您提供进一步的帮助和支持。 根据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等六部局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的“三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由销售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