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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管理程序(农业机械管理程序包括)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致力于强化农业机械的规范化管理,旨在推动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高效、适合的农业机械,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助力农业现代化进程。该条例的制定,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江苏省的具体实际情况。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着重于科研、推广与培训的政策支持和实施。第六条强调省人民政府部门需推动农业机械科研机构、推广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技术革新,通过技术攻关和试验示范,加强基础性、关键性和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和创新。

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的管理,提高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维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及其配件。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的管理,提高维修质量,保证农村机械的良好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农村机械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发布关于《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最新修正决定。该决定于2008年8月22日,在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随后在2008年11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生效。

4、在长春市办理“农业机械年度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查验原件由行政机关复印存档。)一般情况需提供: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或拖拉机使用性质申报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宣传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普及农业机械化技术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常识。

4、条例概述 本条例旨在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通过对农业机械的制造、销售、使用、维修等环节进行规范,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

5、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规划,并监督执行(第十条)。农业机械的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是强制执行的(第十一条)。生产者需依据这些标准进行生产,同时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

6、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63号国务院令,正式发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此条例由新华社于24日授权播发。条例明确了农业机械的定义,即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特别强调了对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农业机械进行管理。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条例中所指的农机,包括应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但不包括捕捞渔船机械、助渔导航机械以及水利排灌机械等特定设备。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机鉴定、推广、销售、使用、维修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此条例的规定,确保各项活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辽宁省的农机管理条例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农机使用的规定。首先,拖拉机由农机主管部门实行牌照管理,而联合收割机、脱粒机等特定农机则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牌照管理(第十三条)。

辽宁省的农村基层农机服务组织主要包括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和村农机队,它们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这些组织是农村服务的重要载体。鼓励农民个人拥有农机,条例第二十七条提倡个人农机参与到农业社会化服务中,以增强农业生产的灵活性和效率。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二十条修改为:“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删去第二十二条。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山东省经济委员会”改为“山东省畜牧局”。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4、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第六章聚焦于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旨在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人员安全。

5、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自1994年12月6日起实施,历经多次修订,旨在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各方权益,推动农业现代化。条例涵盖了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多个环节,对农业机械的定义、各级政府的职责、科研与生产支持、销售与使用要求、服务体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6、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着重于农业机械的质量保障,确保农业机械的生产和维修质量达到标准。以下是章节中的关键规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工作,依法确保农业机械的三重质量:产品、维修和作业质量。

农业机械管理局对外股室办事流程

1、农业机械管理局对外股室的办事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业务受理岗负责处理农机初次登记的申请,包括收集和审核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此外,他们还负责接受拖拉机驾驶证的申请,确保申请人的资格符合规定。

2、办公室:/协调内外关系,确保机关运行顺畅。服务股室与站,执行年初计划和制度,进行调研与信息管理,编纂《农机简报》和《督查工作》。负责会议组织与记录,撰写机关材料,提供热情周到的接待,避免奢侈浪费。完成领导交办的额外工作任务。财务股:/负责全局财务,确保退休职工工资发放及时。

3、耒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内设机构办公室职责如下:制定全市农机行业地方性规章和局机关管理制度,监督执行。 负责机关工作计划、总结、文件安排和会议落实。 管理文件收发、审核,文书档案的保管。 负责法规、调研、安全生产、扶贫、信访、政绩考核、计划生育等工作。 指导农机行业行政执法。

4、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的内设机构职责明确,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门: 办公室(人秘股):承担机关的文秘、信息、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综合治理、信访等工作。负责农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监督和考核,以及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办法。

5、县农业机械管理站内部设有专门的职能机构,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高效进行。以下是四个主要股室的职责划分: 综合股:这个股室负责会议组织、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机构编制、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信访接待和后勤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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