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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监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电话)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报废回收及其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等管理工作。

桂林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主要职能

在安全监管方面,该局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严格产品质量检验,确保农机设备的合规性和安全性。最后,财务管理工作也是其职责之一,确保农机系统的资金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为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务支持。

负责农机社会化服务和维修行业管理,指导农业生产及抗灾救灾工作。 预测和协调农用柴油供应,管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进行农业机械化统计和信息工作。科教科 促进农业机械化科研推广,引进新技术,指导农机产品结构调整和更新,负责职业教育和培训。 负责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

农业机械管理局的主要职能在于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关于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首要任务是制定和实施全县农业机械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重要的技术措施,以推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并指导机械的社会化服务活动。

其主要职责涵盖广泛,包括制定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区域、长远及年度规划;确保农机生产的安全生产;管理农机行业和产品质量;推动农机新技术和新设备的示范与推广;负责农机技术教育、培训,并参与职称评定;组织农业机械进行农田作业、应急救援以及社会化服务;并负责农机化项目的开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

桂林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的领导团队由党组书记、局长毛义德担任,他全面负责全局的党政管理工作。在他的领导下,机构运作有序,确保各项事务的高效进行。党组成员、副局长蒋永辉在局内承担重要职责,他协助局长管理管理科、科教质量科、机电工程学校、推广站以及农机学会。

桂林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家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并实施农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管理农业投资和综合开发项目。制定农业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农产品品质,参与农产品流通和价格政策建议,起草地方性文件,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体系建设。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质量,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申请条件驾驶证到达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3、无锡洋马农机组装不累的。因为现在都是机械化操作,车间都是有空调,不需要普工付出多少体力,而且工资福利待遇好。无锡洋马农机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号在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

4、引进和推广农机具,执行农业机械管理法规,提供技术指导和维修服务,确保农机安全,并进行统计报表工作。机构设置上,惠山区水利农机局拥有行政编制10个,地方编制2个,行政附属编制1个。领导职务包括局长(书记)1名,副局长(副书记)2名,正副科长5名,构成了一支专业且高效的管理团队。

5、无锡德科力拓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211MA1UULRW0K,企业法人王胜利,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无锡德科力拓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农业机械及配件、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气机械及器材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设计及销售。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

1、在本省范围内,农业机械的研发、检测、销售、维修和使用等活动,均需遵循本规定。省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试验鉴定,对在用农机进行质量调查;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则负责监督维修质量、作业表现及售后服务,并处理质量投诉。

2、第六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实施。

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及农机试验研究、鉴定推广、教育培训、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4、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推广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其生产、销售、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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