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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条例(农业机械维修条例最新)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质量管理

1、在维修农业机械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技术标准和维修协议,以确保维修质量,这是第十五条的规定。维修工作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若维修质量不达标,维修者需在3个月内免费重新进行修理,这是对整机或总成的明确规定。对于销售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商需对其质量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中,强调了质量管理的重要性。首先,维修农业机械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技术标准和协议,以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第十五条)。质量保证制度是维修服务的关键组成部分。维修后的农业机械在三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维修方需无偿进行再次修理(第十六条)。

3、为确保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规范化和质量保障,同时保护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业机械维修,特指通过工具、仪器和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以保持和恢复其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4、第二章 维修资格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升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维修资格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农业机械维修,特指通过工具、仪器和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以保持和恢复其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这一活动的进行需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无论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还是相关维修配件的销售,都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

超越维修范围、无法提供技术保障的维修项目,将受到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于违反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行为,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三款中的违规行为,农业机械化部门则负责罚款500元至1000元。另外,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悬挂合格证或填写维修记录,将被警告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者将面临100元以下罚款。

维修工作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若维修质量不达标,维修者需在3个月内免费重新进行修理,这是对整机或总成的明确规定。对于销售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商需对其质量负责。配件必须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并附带质量检验合格证。在质量保证期内,配件享有包修、包换、包退的服务政策。

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江西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了强化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相关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条例应运而生。在国内所有涉及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的活动,都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农业机械,特指那些在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农事活动中使用的机械和设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

1、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升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于2009年9月28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共同认可。该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旨在规范农业机械产品的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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