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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鉴定办法(农业机械鉴定机构)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推广鉴定:全面评估农业机械性能,确定其是否适合推广使用。 选型鉴定:比较同类农业机械,确定最适宜的机型。 专项鉴定:聚焦农业机械的特定性能,进行考核和评定。鉴定分为部级和省级,生产者或销售者可自愿申请。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无需再进行省级鉴定。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旨在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该办法明确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的定义,即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及其所属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须经培训,并由省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种植,养殖、运输、加工以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专用机械。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等单位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研制和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其产品鉴定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将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山西省农机局的内部机构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核心的行政管理部门,即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和协调工作。接下来是党的组织机构,即机关党委,负责局内的党务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对于农机安全监管,有专门的安全监理处,确保农机操作的安全和合规。

山西省农机局在日常工作中,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包括登记、上户和牌证核发。对农机的技术状态进行检验,提供农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同时进行农机操作人员的考核。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四章试验鉴定

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方法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试验鉴定的流程和内容。首先,依据省级及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鉴定大纲进行鉴定(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在接到企业申请后,会确定试验时间,组织人员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相关技术文件(第十四条)。样机由申请企业提供,并按照安排送至指定试验地点。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选择地推广适用的农业机械”,避免盲目推广造成损失,以维护用户利益,提高农业机械化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机鉴定,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的机具提供依据,是评定农机具能否进行推广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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