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农牧场算不算行政单位
国营农牧场并不划归行政单位范畴,而是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类型。这些农牧场所使用的所有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均归国家所有。它们依照国家的计划要求和经济核算制度原则来组织生产与经营活动。国营农牧场在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国营农牧场不属于行政单位,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国营农牧场它的一切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根据国家的计划要求和经济核算制原则组织生产和经营。国营农牧场的建立和发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很大作用。
不属于,属于国有企业单位。农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与工业企业一样。事业单位多为研究机构、院校、医院等国家财政拨款或扶持的单位,农场虽然也可能有农业补贴,但其性质仍然属于企业。
狭义的农场管理,应该归到管理学、更细一点就算是企业管理。国营农牧场不是行政单位,而是生产经营单位。国营农场:国家投资建立的农业经济组织。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企业。中国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已有类似的公营农业经济组织。建国后,全国各地普遍建立起各种具有专业特点的国营农场。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国有农牧场及职工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哄抢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第九条 国有农牧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经自治区国有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第十条 国有农牧场的财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行业管理:自治区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包括规划实施、物资协调、建设和改造审批、人员培训以及自治区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经费和物资保障:国家对国有农牧场的资金和物资供应应确保及时、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重要生产资料应纳入计划,确保供应。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建设现代农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为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农机事故,保障当事人权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除田间、场院、草牧场及道路以外发生的农机事故,涵盖了广泛的农业机械活动场所。
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自2007年首次出台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旨在促进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水平的提升,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农牧业生产效率、减轻劳动强度、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1、第一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是指以维修农牧渔业机械为主业的国营、集体(合作)、个体多种形式的农村机械维修经营单位。第二条 申请从事农村机械维修的服务点,须经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发给技术合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无论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还是相关维修配件的销售,都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及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他们的工作目标是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权益。
3、在维修农业机械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技术标准和维修协议,以确保维修质量,这是第十五条的规定。维修工作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若维修质量不达标,维修者需在3个月内免费重新进行修理,这是对整机或总成的明确规定。对于销售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商需对其质量负责。
4、根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若未获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而从事维修业务,将受到严厉处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使用伪造证件者,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在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5、根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维修者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取得相应资格。首先,维修者需具备符合农业行业标准的设施、人员和技术条件,获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还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开展业务。维修业务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综合维修又分为三级。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农机站)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