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广西地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法规。该条例旨在规范和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同时确保操作人员和农田的安全。
第三条明确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和驾驶操作的单位和个人,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农业机械作业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着重于农业机械的管理与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需进行登记,固定式农业机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无需登记。登记类型包括注册、转移、变更、抵押和注销,具体操作需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2年3月23日的第27次会议中,做出了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此次修改涉及到多个法规,其中一项便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农业机械驾驶人与操作人的管理。首先,申请农业机械驾驶证的人员需符合国家农业部门设定的驾驶条件(第三十条),需接受专业的驾驶培训并通过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将在5日内领取驾驶证;不合格者,将得到书面的不通过理由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首先,对于违反第十条和第三十条,提供虚假证明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农业机械登记或驾驶许可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将收回相关证书和证件,并在六个月内禁止再次申请,情节严重者将撤销登记和驾驶许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
当累积记分满12分时,驾驶人需参加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记分清除,否则驾照会被暂扣。未携带记分卡的驾驶人将受到警告或罚款,如拒绝改正,将面临30元以下罚款。该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四)驾驶拖拉机与准驾机型不符。第七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酒后驾驶拖拉机;(二)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三)驾驶无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拖拉机;(四)驾驶拖拉机违法载人;(五)将拖拉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首先,对于违反第十条和第三十条,提供虚假证明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农业机械登记或驾驶许可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将收回相关证书和证件,并在六个月内禁止再次申请,情节严重者将撤销登记和驾驶许可。
农业机械驾驶人和操作人必须遵守多项规定,如驾驶时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不得将农机交给无证或证件被暂停的人,不得驾驶不匹配准驾车型的农机,以及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第三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强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关于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及驾驶证发放的数据。对于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处罚,如暂扣或吊销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定期通报农业部门。此外,吊销驾驶证后,驾驶证也会被送至相关农业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指出,一旦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并保护现场。第一时间抢救伤员,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如果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需标记原位置以确保准确记录。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轻微事故,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可撤离现场。
在陕西省,当农业机械发生事故时,应严格遵循相关处理规定。事故现场的第一责任人是农机驾驶或操作人员,他们需立即停止作业,确保现场安全,抢救伤者和财产,并立即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报告,不得有逃避、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目击者或过往行人也有责任协助,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并报警提供相关证据。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与现场其他人员应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事故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若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还需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在抢救过程中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事故发生时机械与人员的位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旨在规范处理流程,保障当事人权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道路外登记农业机械的事故处理,特殊情况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广西玉林农业机械条例第三章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1、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须经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班)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2、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农业合作试验区)。
3、全校230多名教职工中,研究生11人,专任本科学历教师180多人,高级讲师41人,中级职称技术人员75人,双师型教师占教师的比例为81%。了解一所广西玉林农业学校的情况,学生就会知道自己的家庭情况也是会影响到学生选择。
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督管理条例》?急啊!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冶理的方针。对涉及农机安全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服务与监督等相关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规定了农机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所有者、操作维修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为确保农机安全监理专项经费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农业机械事故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图书信息
1、书名: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作者:人民出版社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 ISBN号码:9787010083445 开本:16开 定价:00元 重要的是,您要知道,该条例已在2009年9月7日的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63号国务院令,正式发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此条例由新华社于24日授权播发。条例明确了农业机械的定义,即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特别强调了对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农业机械进行管理。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2年3月23日的第27次会议中,做出了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此次修改涉及到多个法规,其中一项便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