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与天津市消防条例区别
消防法与天津市消防条例的差异主要在于多个方面。首先,从法律层级来看,消防法属于国家级法律,由国务院、公安部等机构制定并颁布,具有广泛适用性;而天津市消防条例是地方性法规,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确保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这在后面的具体条文中能得到具体体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一条 为确保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0)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统筹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医疗机构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公立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他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5、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天津市消防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本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违反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违规私拉电线为电瓶车等充电的行为受到严格禁止。违反者将面临五百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款,并在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