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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机具质量监管)

目前对农业机械质量管理有哪几种方式?

目前,除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和市场监督管理外,对农业机械质量管理主要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等方式。

因产品质量和服务引起争议,可直接向当地市、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可向省消费者委员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或者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可以找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涉及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问题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对于销售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商需对其质量负责。配件必须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并附带质量检验合格证。在质量保证期内,配件享有包修、包换、包退的服务政策。如果维修质量引发争议,维修当事人有权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产品,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田排灌、农村运输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 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国营农场总局负责本系统的农机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9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选择地推广适用的农业机械”,避免盲目推广造成损失,以维护用户利益,提高农业机械化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机鉴定,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的机具提供依据,是评定农机具能否进行推广的必经程序。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63号国务院令,正式发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此条例由新华社于24日授权播发。条例明确了农业机械的定义,即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特别强调了对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农业机械进行管理。

正确选购农机的方法

1、首先,选择品牌农机。知名品牌的农机通常质量更可靠,例如迪尔、久保田等。这些农机多数是因为更新换代而成为二手的,因此质量相对较好。对于杂牌的二手农机,需要谨慎购买,因为后续的维修可能会带来困扰。其次,寻找农机经销商或合作社因经营不善而低价处理的库存农机。这些农机接近于新产品,使用起来更加放心。

2、选择可靠品牌:选择可靠的品牌可以保证农机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同时也可以减少维修和保养的成本。注意农机的功能和性能:在选购农机时,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功能和性能,比如耕作深度、作业速度、燃油消耗等。

3、如何购买农业机械要考察农机产品的区域适应性如果选购不当,购买的农机产品就会不能正常作业,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比如,对于玉米联合收获机而言,要注意收割行距。虽然市场上多数机型都承诺可以不对行作业,但玉米联合收获机对行收获,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可减少故障的发生。

4、正确选购农机的方法是需要看生产厂家、看农机证件、检查农机外观、试运转、检查农机操作性能。看生产厂家 选购农业机械时,首先要了解主要生产厂家有哪些,从中选择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研发能力强的知名品牌;购买前还可以向使用过该种机械的农户调查一下,多询问排查,再根据自己的用途和经济确定机型。

5、其次,检查农机证件。确保所购农机具备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推广许可证、三包维修凭证等,并核对证件信息与机械铭牌上的信息是否一致。仔细阅读说明书,确认随车工具和主要配件是否齐全。再次,检查农机外观。

6、仔细检查农机各处零、部件是否完整无损、无误,并确认安装规范。所有非调整螺钉、螺栓、螺母都应确实拧紧,并按规定的锁紧办法锁紧。严禁使用铁丝或铁钉代替开口销等不规范的做法。进行开机试验:通过开机试验,了解机动性能是否良好。观察发动机工作时是否运转平稳,燃烧情况和发动机声音是否正常。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

1、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3、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本办法所称的农资包括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以及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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