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独立工矿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及《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设置的为扑救火灾提供水源的消防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验收、使用。第十三条 城镇公安消防队(站)和消防指挥系统工程的建设及维护所需的经费,除地方财政拨款外,其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从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消防站是城市的重要公共设施。消防站设置以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目标。(1)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按照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消防法规定的火灾预防: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河南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或延误。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特勤消防站、标准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做到布局合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省辖市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城市消防指挥中心、消防培训中心和模拟训练设施。
河南省出台详细规定,旨在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以减少火灾风险。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规定明确,建筑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灭火救援、安全疏散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置,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或降低标准。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管理维护进行指导,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五章明确了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首先,他们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确保消防工作的有效实施(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改决定
1、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以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与职责。修改内容涉及多个方面,旨在构建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2、法律分析: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制定《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3、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5、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1、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以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与职责。修改内容涉及多个方面,旨在构建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2、法律分析: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制定《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3、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详细条款
河南省出台详细规定,旨在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以减少火灾风险。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规定明确,建筑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灭火救援、安全疏散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置,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或降低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的设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主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且每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应少于1人。
第七条 多产权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以下简称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由所有产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