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首先,违反使用袋装水泥规定,将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每吨三百元的罚款。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同样会受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责令改正,并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本条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包括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附则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在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十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引导农村散装水泥的应用,支持农村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以提高农村建设水平。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散装水泥相关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以指导行业发展。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中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罚。首先,违反使用袋装水泥规定,将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每吨三百元的罚款。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同样会受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责令改正,并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章主要阐述了管理与监督的相关规定。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散装水泥发展,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则依法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与使用进行监督。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_百度...
1、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了《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此条例旨在促进散装水泥的使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公布表示确认,并于同日发布公告。
2、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在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十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布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3、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江苏省无锡市“要求返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应该找哪个政府部门...
1、哪个部门收的找那个部门退呀。建设局的节能办吧。
2、二)散装水泥办公室对该工程项目建设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初审,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复核后,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返手续。(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季度集中退返,每季度末月20日之后申请退返的工程项目转为下季度办理。
3、对确需在限制或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办理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对运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以维护交通安全和秩序。
4、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依法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