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首先,违反使用袋装水泥规定,将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每吨三百元的罚款。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同样会受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责令改正,并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本条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包括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