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1、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山东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 为了加速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一切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山东省经济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3、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4、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如何办好水泥协会
1、最后,加强行业内外沟通是办好水泥协会的关键环节。协会应积极与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建立良好关系,形成合力推动行业发展。同时,还应加强与国际水泥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升我国水泥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2、其次,协会进行行业调研,为政府部门提供行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以及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方面的专业建议,积极参与相关行业活动,推动行业整体发展。协会还致力于加强行业内部及与其他行业的横向联系,通过协调活动,优化行业内部和外部的关系,促进合作与交流。
3、协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宣传政策,进行行业调查研究并提供建议,参与标准制定,提供行业咨询,维护会员权益,参与国际交流,编辑出版刊物,举办活动等。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4、最后,协会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合作,促进国际间的技术、信息和经验共享,提升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5、积极维护他们的利益。通过桥梁作用,协会致力于促进广东省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完善,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市场的公平竞争。总的来说,广东省水泥行业协会的目标是通过专业指导和公正服务,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的整体进步贡献力量,致力于构建一个法制、有序、繁荣的市场环境。
6、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是由全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工业企业和行业相关单位,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水泥制品协会自愿结合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行业发展。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2、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建设工程工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3、第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4、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职工配备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防范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5、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6、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属于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由当地建委审批,混凝土资质不分等级,办理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首先需要满足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的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拥有专业生产资质,这是政府对企业的许可证,是不可能取消的,合法合规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取得专业生产资质证书才可以生产。
行业自律价行业自律价的概述
根据该规定,国家建材局定期发布平板玻璃的社会平均成本价格和社会平均出厂价格,即行业自律价。所有生产、销售企业均需遵守,否则他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立案调查,对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即行业自律价)且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一,自我约束性。行业自律价由企业和行业协会共同协商确定,代表了行业中多数企业的定价目标和愿望,无需依赖法规和政策强制执行。企业的自觉性保障了价格形式的作用发挥,同时,恶性价格竞争的残酷性和共损性促使企业更加理性化,珍惜来之不易的自律价格。第二,特定时效性。
行业自律价与政府定价行为无关,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政府定价仅在特定情况下实行,如关系重大商品、资源稀缺商品、自然垄断商品等。行业自律价与政府价格干预措施无关,政府仅在价格总水平异常波动时采取紧急措施。行业自律价并非政府限价行为,企业无义务遵守。行业自律价与价格卡特尔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