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1、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山东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 为了加速发展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一切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山东省经济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