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我国海关跨境电商政策汇总
1、直购进口及一般出口的监管作业场所按照快递类或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网购保税进口应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零售进口商品若退回,需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2、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我国政府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或免税政策。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
3、公布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涉及信息技术产品、暂定税率商品、进口环节税等。1 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提升卡口分级管理水平。以上政策旨在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推动跨境电商及相关板块健康发展,为企业创造更多发展机遇。
4、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
5、跨境电商迎来新政策支持,其中包含: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称,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可实现退运进境“零税负”。
6、不符合上述退(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但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是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是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跨境电商的政策
1、为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政策鼓励跨境电商平台优化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这不仅包括商品种类的丰富,也涵盖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同时,政策还强调了加强监管的重要性,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商品质量和安全。通过这些措施,跨境电商有望在未来几年内实现更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2、法律分析:跨境电商可申请12类扶持补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中央外经贸跨境电商类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两化融合贯标试.电子商务示范奖励点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商贸流通创新发展扶持计划(冷链配送系统建设项目资助)。
3、从2024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是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监管。这项政策将从先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扩展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城市。
4、二是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同时,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
国务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将扩大适用范围
1、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扩大开放更大激发消费潜力。会议指出,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有利于提高开放水平,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和新动能成长,增加消费和就业。这一政策的调整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国务院于11月21日召开的常务会议决定,将继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现行监管政策,并进一步扩大这一政策的适用范围。从2024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是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监管。
3、国务院近日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这项决定旨在通过扩大开放来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从2023年1月1日起,现行监管政策将继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是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监管。
4、国务院近期召开的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改为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这一政策旨在进一步扩大开放,激发消费潜力。
5、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延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改为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