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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处罚条例(农机违规处理办法)

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擅自从事维修活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情况下,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使用伪造证件的,同样面临罚款,并要求在5日内完成相关通知。

第三十八条,若未经许可,农业机械维修单位未持有技术合格证书而开展维修活动,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部门进行相应处理。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行为,违规单位将被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改正,并可能面临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超越维修范围、无法提供技术保障的维修项目,将受到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于违反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行为,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三款中的违规行为,农业机械化部门则负责罚款500元至1000元。另外,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悬挂合格证或填写维修记录,将被警告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者将面临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

根据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本文主要概述了违反条例规定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条例第三十五条指出,违反第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省相关法规处理。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若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则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根据情况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不出具相关材料,如农机事故认定书。 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 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第七章主要涉及法律责任,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对于违反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管理的,根据第30条,若违反第15条的规定,将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的不当行为也是重点管理对象。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七章主要涉及附则的相关内容。首先,第五十七条明确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范围,这些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和铡草机等,这些设备由于其操作特性,有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简介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自1994年12月6日起实施,历经多次修订,旨在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各方权益,推动农业现代化。条例涵盖了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多个环节,对农业机械的定义、各级政府的职责、科研与生产支持、销售与使用要求、服务体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条例概述 本条例旨在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通过对农业机械的制造、销售、使用、维修等环节进行规范,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原则。

2、条例概述 本条例旨在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通过对农业机械的制造、销售、使用、维修等环节进行规范,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

3、为了强化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相关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条例应运而生。在国内所有涉及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的活动,都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农业机械,特指那些在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农事活动中使用的机械和设备。

4、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第二条强调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应遵循法治、安全和便利群众的基本原则,所有与农业机械作业相关的行为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和驾驶操作的单位和个人,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农业机械作业安全。

6、为了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鉴定、销售、维修、推广、使用、培训、安全监理、监督管理等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_百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首先,第三十条指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证书、牌照的,农业部门将要求在限期内补办,逾期未补办者将被停止使用,甚至扣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罚款额度在二百元至二千元之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以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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