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
2、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9月26日制定,对农业机械的管理、使用和事故处理有着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予以配合。 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在1995年11月9日发布,同样强调了农机安全的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执行主体。
3、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十三条修改为:“农业机械化科技成果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
4、农业机械所有者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到本县(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申领号牌、行驶证、准用证、驾驶(操作)证等手续,按规定时限参加年度检、审验、临时检、审验和有关农机安全生产学习、竞赛等活动。
5、“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3.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97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选择地推广适用的农业机械”,避免盲目推广造成损失,以维护用户利益,提高农业机械化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机鉴定,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的机具提供依据,是评定农机具能否进行推广的必经程序。
2、农机鉴定机构若不按规定执行鉴定、篡改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将被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严惩。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鉴定资格,并承担对农业机械使用者的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3、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部门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过程中,对农机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其质量与合规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以及鉴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这一过程应在接收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7)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着重于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农业机械使用者和道路安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遵循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准则,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并对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3、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生产者和销售者需确保销售服务和产品质量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需立即处理(第十五条)。未经许可或认证的农业机械被禁止生产和销售,同时也禁止使用残次或报废部件组装的机械(第十七条)。维修农业机械的企业必须具备必要的设施和专业人员,持有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注册(第十八条)。
5、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条例概述 本条例旨在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通过对农业机械的制造、销售、使用、维修等环节进行规范,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章节内容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第七章主要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公正和规范的鉴定流程。首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如果强制或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不必要的产品鉴定,将面临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的纠正,相关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以纠正这种不当行为(第二十九条)。
3、第八条 根据政府和主管部局授权或接受委托,承担农机具科研鉴定、新产品鉴定、进出口鉴定和质量的监督检验等业务,其程序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4、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部门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过程中,对农机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其质量与合规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以及鉴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这一过程应在接收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1、农业机械维修,特指通过工具、仪器和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以保持和恢复其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这一活动的进行需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无论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还是相关维修配件的销售,都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
2、第二章 维修资格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3、农业机械维修的管理规定强调了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紧密协作,共同关注维修者的基本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维修人员的技术资质。他们需要关注维修质量,确保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同时关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
4、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的管理,提高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维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及其配件。
5、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二条强调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应遵循法治、安全和便利群众的基本原则,所有与农业机械作业相关的行为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和驾驶操作的单位和个人,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农业机械作业安全。
4、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报废回收及其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