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一条 为确保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一条 为确保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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