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修改决定
1、临时查封制度有所调整,明确了临时查封的决定、期限和实施程序,见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对于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和程序也作了详细规定,见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检查新增了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的检查,见第三十一条。
2、将第二条中关于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和用途变更的部分进行了更新,扩大了监管范围。将第三条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相关审核和监督工作。修改了第七条,调整了相关人数要求。将第八条的“竣工验收备案”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强化了消防验收环节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