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1、第七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应当及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报废登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在7日内将报废的摩托车交售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公交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名录。
2、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1、第七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应当及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报废登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在7日内将报废的摩托车交售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公交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名录。
2、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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