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动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以促进产业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引导农村散装水泥的应用,支持农村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以提高农村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