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无障碍建设的管理,内蒙古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建设和管理。无障碍建设应当符合安全、便利、可达、可用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设施、交通工具、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无障碍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