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保护,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是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用于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
2、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于那些遗失或严重损坏、难以修复的界桩,处理方式如下:首先,对于双立或多立界桩,以及位于行政区域界线上的单立界桩,应按照界桩成果表和登记表的记录,在原地进行恢复埋设。若原地恢复不可行,双方应协商在附近选择合适的地点进行移位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