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主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统筹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消防执法联合机制,积极探索居民住宅区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公安派出所应对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以下要求: 建筑物或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完成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是否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组织了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