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设计标准规范
养老院设计的功能规范 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层数不应超过两层,老年人护理院不应设置在四层以上。楼梯应设有楼梯间。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
法律分析:养老设备用房应由老人们居住用房、共用效力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佐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本设计需符合国家智能化设计的各项最新相关规范及要求,包括《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以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9-2013等。此外,还包括《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以及《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