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1、农机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2、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二)使用失效牌证的;(三)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准驾机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的;(四)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或者农业机械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