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维护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自治区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全面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工作,包括现场勘查、事故责任认定、处罚实施以及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在处理农机事故过程中,监理机构严格遵循事实为依据、依法定责的原则,对责任方进行公正处理,并实行回避制度,以维护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