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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专属管辖(铁路专属管辖的解释)

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权

1、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管辖的规定是,如果建设工程已经建成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还未开工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由其约定的法院管辖;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的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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