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相关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且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应少于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