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全文」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工作。第二章 发展和扶持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要求,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后实施。
2、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通过专用设备装运、储存的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