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检验不合格怎么处罚
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2、第四十二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医疗器械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撤销检测资格,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