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天然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维护和改善长江、黄河上游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是指未经人为措施而自然起源的原始林和天然次生林。
删去第二十八条。删去第四十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保护和管理该地区的天然林资源。该条例于1999年1月29日得到了实质性的发展,当时是通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审议并正式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