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1、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猪规模养殖场(以下简称养猪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存栏能繁母猪25头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猪场。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经营养猪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建设条件第四条场址选择:(一)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与用地规划要求。
2、注重养猪场选址与布局适度规模养猪在场址选择上要尽量与人居环境保持相对距离、并设立隔离墙将人居与猪舍分开。同时、在选择场址时还应注意周边环境、如周边的水源水质、工业三废、农药等是否会对猪场内环境构成影响。